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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038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蔡菊花与易勋德、杨惠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解除冻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菊花,易勋德,杨惠玲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0386-3号原告蔡菊花。被告易勋德。被告杨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菊花与被告易勋德、杨惠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月29曰作出(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038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易勋德、杨惠玲银行存款50000元。现原告蔡菊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易勋德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杜建中审 判 员 :李远峰人民陪审员 :吴明德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 田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