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038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蔡菊花与易勋德、杨惠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解除冻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菊花,易勋德,杨惠玲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0386-3号原告蔡菊花。被告易勋德。被告杨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菊花与被告易勋德、杨惠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月29曰作出(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038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易勋德、杨惠玲银行存款50000元。现原告蔡菊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易勋德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杜建中审 判 员 :李远峰人民陪审员 :吴明德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 田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