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汪天峰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天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天峰,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惠安县,高中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2012年9月5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取保候审。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海检刑诉[2013]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天峰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天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13日,被告人汪天峰在本市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4000元、帐户号为52×××43的信用卡。被告人汪天峰自2007年4月24日开卡使用至2008年4月29日共透支人民币36990元,还款人民币25270元。中信银行于2008年6月13日起因该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多次以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对被告人汪天峰进行催收,但被告人汪天峰离开厦门、变更联系方式,至起诉前仍未归还透支本金人民币11720元。2012年9月5日,被告人汪天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汪天峰偿还中信银行透支本息人民币2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汪天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信用卡开户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书证,证人吴某、汪某证言,被害单位书面陈述,被告人汪天峰供述和辩解,报警登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天峰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金额计人民币11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天峰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汪天峰已偿还透支本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汪天峰自愿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汪天峰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帮教监管条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将不再危及社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天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牟 燕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苏桔海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