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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志生,王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斯年,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志生,农民。被执行人王满军,农民。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志生、王满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40000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钱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