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志生,王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斯年,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志生,农民。被执行人王满军,农民。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志生、王满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40000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钱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