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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民一初字第02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费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2082号原告:费某,女,1982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吴作华,池州市贵池区牌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1971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费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受理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寿县,被告自2010年8月至今也一直居住在安徽省寿县,故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安徽省寿县,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殷满亮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夏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