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法民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广建筑公司与刘卫明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广建筑公司,刘卫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终字第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广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法定代表人田善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光华,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卫明,男,生于1964年12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上诉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广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卫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3)广安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工作,上诉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广建筑公司于2013年6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广建筑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广建筑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广建筑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方斌代理审判员 张登贵代理审判员 叶官清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