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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郑淑霞、张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郑淑霞,张明,张菊,张清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2863号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825大街7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1132417-4。负责人肖加瑞,该行的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碧桑,李雁腾,该支行员工。特别代理。被告郑淑霞,女,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仙游县。被告张明,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仙游县。被告张菊,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仙游县。被告张清平,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职工,住址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下称仙游支行)与被告郑淑霞、张明、张菊、张清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支行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六百三十九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国地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林宇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