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周宋鲁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诸葛金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722号原告周宋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敏。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建明、赵桂森。被告诸葛金林。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金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崔静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宋鲁诉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诸葛金林、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宋鲁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郁 莺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代书 记员 斯少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