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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吕兆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兆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3777号。法定代表人杜文辉,经理。被告吕兆臣,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兆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岳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