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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民三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卢爱荣与被告张运勤、黑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爱荣,张运勤,黑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三初字第00049号原告卢爱荣,女。委托代理人鲁东旭、姚建林,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运勤,女。被告黑秋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爱荣与被告张运勤、黑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张运勤伙同被告黑秋玲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大量高息吸收公众存款,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已于2013年2月1日对黑秋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因此,本案所涉及的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处理。案件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1320元,退回原告卢爱荣。审 判 长  蒋 娜审 判 员  王峰旭人民陪审员  邓士旭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