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明与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67号原告张明,女,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松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75元,退费75元。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