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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陈中淼与陈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淼,陈月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063号原告:陈中淼。委托代理人:李乐敏、楼旭东。被告:陈月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淼与被告陈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中淼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中淼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淼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2,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200元,由原告陈中淼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冯韩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