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赏建伟与刘嫦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赏建伟,刘嫦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31号原告赏建伟。被告刘嫦娥。原告赏建伟诉被告刘嫦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因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赏建伟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赏建伟负担。审 判 长 王 艳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周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