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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华锋与李阿芬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329号原告王华锋与被告李阿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2012)甬奉溪商初字第334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华锋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阿芬涉溪口滕燕洋民间借贷系列案,目前,将成立��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本院暂不能处置。截止2013年6月7日,被执行人李阿芬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华锋代偿款人民币358404.9元,案件受理费3338元,执行费532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3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庄亚平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代书 记员  楼文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