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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祁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闫某甲与闫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祁民初字第53-1号本院2012年8月13日对原告闫某甲与被告闫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作出的(2012)祁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现裁定如下:判决主文第三款中“三凌冰箱”更正为“美凌冰箱”,“海棠洗衣机”更正为“小天鹅洗衣机”。审 判 长  温学东审 判 员  李怀平代理审判员  闫其良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