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祁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闫某甲与闫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祁民初字第53-1号本院2012年8月13日对原告闫某甲与被告闫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作出的(2012)祁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现裁定如下:判决主文第三款中“三凌冰箱”更正为“美凌冰箱”,“海棠洗衣机”更正为“小天鹅洗衣机”。审 判 长 温学东审 判 员 李怀平代理审判员 闫其良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