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某诉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64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6月10日,农民。被告彭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3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诉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张某交纳。审判员 罗刚毅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许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