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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某诉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64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6月10日,农民。被告彭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3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诉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张某交纳。审判员  罗刚毅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许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