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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洁与王科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洁,王科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363号申请人:王洁,女,200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法定代理人:王洪祥,男,住址同上,系王洁之父亲。被申请人:王科伟,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申请人王洁与被申请人王科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科伟驾驶的鲁Q1XX**号小型客车一辆(保全金额3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科伟驾驶的鲁Q1XX**号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徐道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