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1796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牛莉娜与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莉娜,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796号原告牛莉娜,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改赞,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安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莉娜与被告陕西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莉娜于2013年6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莉娜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莉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莉娜负担。审 判 长 郝 剑人民陪审员 宋升团人民陪审员 韩小权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