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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马风安、曹结红与方加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风安;曹结红;方加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14号原告:马风安,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原告:曹结红,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方加结,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凤安诉被告曹结红、被告方加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风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风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