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马风安、曹结红与方加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风安;曹结红;方加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14号原告:马风安,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原告:曹结红,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方加结,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凤安诉被告曹结红、被告方加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风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风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