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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抗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3-10-12

案件名称

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全、皮治勇、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陈全,皮治勇,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抗字第36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滔,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全。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皮治勇。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昌均,董事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昌均。申诉人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陈全、皮治勇、一审被告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2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何 抒审判员 李桂顺审判员 王云飞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许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