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崔学生,崔学军与崔学明,崔学荣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学生,崔学军,崔学明,崔学荣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崔学生原告崔学军被告崔学明被告崔学荣原告崔学生、崔学军诉被告崔学明、崔学荣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学生、崔学军,被告崔学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惠慈、被告崔学荣的委托代理人刘广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学生、崔学军诉称,原、被告双方父母崔士银和卞秀兰,共生育原、被告四个子女。崔士银和卞秀兰均于2012年去世。崔士银单位给付丧葬费83972.40元,现在被告崔学明、崔学荣手里。2004年,原告崔学军自己拿钱购买崔士银、崔兆田墓地,支出10360元。2008年2月25日,原告崔学军给卞秀兰住房补贴23000元。上述费用共计117332.4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不予理睬。崔士银和卞秀兰多年工资都在两被告手中。原、被告双方就遗产分割协商未果,现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遗产(丧葬费83972.40元、墓地费10360元、公积金住房补贴23000元),共计117332.40元。被告崔学明辩称,丧葬费分两部分,一个是原、被告父母用于生活,支付生活费、住养老院费用,另一个是两位老人办理丧事费用;墓地费是在2004年由两位老人委托崔学军、崔学荣的丈夫二人到墓地购买的,费用是由老人给的,这个钱不能分割;关于公积金,是由原、被告父母购房使用完了,被告没有使用。综上,两原告的诉求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被告崔学荣的答辩意见同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父母崔士银与卞秀兰共生育原、被告四个子女,即长子崔学生、次子崔学军、长女崔学荣、幼子崔学明。崔士银与卞秀兰分别于2012年7月28日、2012年4月16日去世。崔士银去世后,其生前单位给付退休干部抚恤金77972.40元、丧葬费6000元。该笔费用由被告崔学明领取。崔士银去世后,丧事在被告崔学明家办理,两原告及被告崔学荣未支出丧葬费用,丧葬费用由被告崔学明支出。另查明,2004年10月,崔士银出资10360元购买两块墓地。原告崔学军曾用其父亲崔士银的公积金购买房屋,2008年2月,崔学军将公积金补贴款23000元给付其母亲卞秀兰,卞秀兰打收条给原告崔学军收执。还查明,被告崔学明为残疾人,属肢体叁级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崔学军提供的退休干部抚恤金发放表、购买墓地收据、收条,被告崔学明提供的情况说明、票据、残疾人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抚恤金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费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应由受抚慰的近亲属享有。其分配可参照遗产分割方式。残疾或无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可适当予以多分。本案被告崔学明为肢体叁级残,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崔学明应得抚恤金23972.40元,原告崔学生、崔学军、被告崔学荣每人应得抚恤金18000元。现抚恤金已由被告崔学明领取,崔学明应当按上述数额返还给两原告及被告崔学荣。关于丧葬费6000元,因处理丧事的费用均由被告崔学明支出,死者生前单位发放的丧葬费6000元应补给被告崔学明,原告要求分割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墓地费10360元,属于原、被告父亲崔士银生前自己出资购买,原告要求分割该费用,无法律依据。关于公积金补贴款23000元,原告崔学军于2008年2月份将该费用给付其母亲卞秀兰,该笔费用在双方父母去世后是否存在无法核实,原告也未举证证明,故本院也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学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崔学生、崔学军、被告崔学荣抚恤金每人各18000元。二、驳回原告崔学生、崔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学生、崔学军各负担600元,被告崔学明负担145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代理审判员 钱 永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端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