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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执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韦群亮、潘英申请执行申国庆、阳东、韦庆文、李金英、杨秀荣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群亮,潘英,申国庆,阳东,韦庆文,李金英,杨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142-4号申请执行人:韦群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潘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申国庆,男,汉族。被执行人:阳东,女,汉族。被执行人:韦庆文,男,壮族。被执行人:李金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杨秀荣,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韦群亮、潘英申请执行申国庆、阳东、韦庆文、李金英、杨秀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叠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