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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初字第46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4627号原告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东昌路6号。法定代表人曹东旭,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剑,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鸿洲路口美万嘉商城三号楼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5元(已减半),由原告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国新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刘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