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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5-01-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光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董树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光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60万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同额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东波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闫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