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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兴市与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市,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张兴市。被告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原告张兴市诉被告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兴市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兴市承担。审 判 长  曾明审 判 员  文君人民陪审员  武萍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任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