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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执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任洪军与田爱群、毕研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306-1号申请执行人任洪军,住安徽省界××市××办事处××号。被执行人田爱群,汉族,住深圳市××路××号。被执行人毕研相,汉族,住深圳市××路××号。任洪军与田爱群、毕研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1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463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田爱群(居民身份证略)名下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号(房产证号为××)。2013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以经协商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三个月时间筹款以偿还本案债务为由,申请对上述查封的房产予以解封,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经与被执行人协商,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代理审判员  尚彦卿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