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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范昕与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昕,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范昕,女,1958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范昕申请执行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北民一初字第1384号、(2011)安民三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封志勇审判员  刘继霞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王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