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经开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琳、袁丽平、辽阳县恒佳选矿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琳,袁丽平,辽阳县恒佳选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经开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马琳,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阳市。被执行人袁丽平,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阳市。被执行人;辽阳县恒佳选矿厂,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琳、袁丽平、辽阳县恒佳选矿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经开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延东审 判 员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