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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一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侯淑珍、侯金环与崔明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淑珍,侯金环,崔明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侯淑珍,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陶青春,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告侯金环,女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崔明友,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负责人王立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淑珍、侯金环与被告崔明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淑珍、侯金环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淑珍、侯金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侯淑珍、侯金环负担。审判员  魏永波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孙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