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2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郭建全与泽朗格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全,泽郎格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2846号原告郭建全。委托代理人张政,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泽郎格西。原告郭建全诉被告泽郎格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建全的委托代理人张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泽郎格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建全诉称,2011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承诺还款时间为2011年12月底。2012年1月1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2年2月18日。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如期归还借款。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0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时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泽郎格西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在2011年12月底偿还借款。2012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在2012年2月18日偿还借款。被告分别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属实践性合同,自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借款给被告后由被告出具借据予以确认借款事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反驳的权利。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作为义务履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义务已经履行,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在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为无息借款,被告逾期还款后的利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支付。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70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泽郎格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建全借款7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400000元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300000元从2012年2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1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计9651元,由被告泽郎格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何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