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初字第312号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山西省平顺县人。被告秦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平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用书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孔建斌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琚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