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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初字第312号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山西省平顺县人。被告秦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平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用书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孔建斌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琚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