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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谷城行非审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谷城县地方海事处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行非审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地方海事处。法定代表人刘智勇,该处处长。被执行人蔡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地方海事处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1月28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鄂谷海事罚字(2012)第01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海事处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鄂谷海事罚字(2012)第01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取得有效《船舶检验证书》及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情况下,违章航行(作业)为由,决定给予当事人船舶立即停止航行(作业),并处以10000元处罚。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鄂谷海事罚字第(2012)第01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鄂谷海事罚字(2012)第01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杨 平审判员 方正友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曹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