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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杭州宏宇食品有限公司与朱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宏宇食品有限公司,朱伟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032号原告杭州宏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卫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德学。被告朱伟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宏宇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宏宇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宏宇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代书记员 杨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