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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何丽君与程开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君,程开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民执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何丽君。被执行人程开河。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坐落天津市河东区广宁路街中山门四号路14号楼1门20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由被执行人程开河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何丽君,所需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何丽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鹰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