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3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绍权与被执行人许必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绍权,许必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392-1号申请执行人:谷绍权,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许必忠,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繁民一初字第009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许必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必忠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必忠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必忠所有的位于繁昌县国税局后住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