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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野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野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791号原告野某某,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三星小学教师。被告薛某某,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东前进小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野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野某某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