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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立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博罗县明大实业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明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黄伟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3年7月22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毛振良2013年07月11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立民初字第9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立民初字第9号起诉人:博罗县明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殷伟明,执行董事。诉讼代理人:邓曙光、高海波,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6月3日,本院收到了博罗县明大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以博罗县荣发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违约为由,要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27日7个月租金共计739200元;二、判决原告有权没收被告交纳的违约定金性质款项150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博罗县明大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事由,已经在我院审理的(2012)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22号案件即原告博罗县明大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荣发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中审理了租金事宜,故起诉人博罗县明大实业有限公司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博罗县明大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毛振良审判员纪汉雄人民陪审员李国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童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