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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仁寿民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刘文杰与杨志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杰,杨志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刘文杰,男,生于1973年3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彭星华,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君,男,生于1962年12月27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杰诉被告杨志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元,由原告刘文杰负担。审判员  李荣远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高 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