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刘文杰与杨志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杰,杨志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刘文杰,男,生于1973年3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彭星华,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君,男,生于1962年12月27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杰诉被告杨志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元,由原告刘文杰负担。审判员 李荣远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高 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