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海林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高金山、李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海林,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高金山,李云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909号原告薛海林,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宇峰,男,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世叶,女,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安市长安北路54号。委托代理人赵丹,女,该公司职员。被告高金山,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李云龙,男,1988年7月21日,无业,住甘肃省定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海林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高金山、李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海林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海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海林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海林承担。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