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家富申请执行钟瑶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家富,钟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贡井执字第57号原告宋家富。被告钟瑶。本院(2012)贡井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钟瑶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瑶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云亮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付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