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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执字第002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军与王万豪、王广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王万豪,王广余,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224-1号申请执行人:周军,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刘志龙,南谯区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万豪,男,199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王广余,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娟,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周军与王万豪、王广余、杨娟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王万豪、王广余、杨娟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2)琅民一初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下余案款本金11496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717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