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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郑金永与龚志贵、张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永,龚志贵,张立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00983号原告郑金永,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企业家,江苏邳州市人。委托代理人胡传文,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志贵,男,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江苏姜堰市人。被告张立金,男,汉族,1961年1月20日出生,农民,徐州市铜山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永与被告龚志贵、张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郑金永负担。审判员  王延民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盛楚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