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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刘XX,刘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民初字第00669号原告张XX,女,(……略)。委托代理人李XX,女,(……略)。被告刘XX,男,(……略)。被告刘X,女,(……略)。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6月4日由审判员秦文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XX于2012年9月20日向原告张XX借人民币45000元,口头约定借期10天还款。由刘XX之女刘X出面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借款。现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2、判令被告按银行4倍利息付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举以下证据:借条一张。被告刘XX辩称: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我借原告45000元属实。只是我现在无力归还借款,请求多给时间,我一定分期还清借款。被告刘XX未提举证据。被告刘X辩称:我父亲没有按时如期给原告归还借款,我父亲借原告的钱是转借给朋友做生意,他朋友做生意失败了,无钱归还我父亲,我父亲便无钱归还原告,我也是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做的担保。我愿意督促借款人尽快想办法归还原告借款。被告刘X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原告提举的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被告刘XX因做生意资金不足于2012年9月20日借原告张XX现金45000元,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到张XX现金45000元。担保人:刘X。”该借条未载明还款期限,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还款,但被告失约不能及时还款,给原告造成了许多困难,无奈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载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借款条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按银行4倍支付利息,因没有约定,亦无证据充分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要求催要之后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XX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付清原告张XX的借款45000元整,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刘X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文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 招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