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山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江利平与张崇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利平,张崇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675号原告江利平。委托代理人刘蓉,彭山县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崇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利平与被告张崇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利平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利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利平撤回对被告张崇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献根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田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