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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6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梦丽一新摄影服务有限公司长辛店宾馆与王建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梦丽一新摄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辛店宾馆,王建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6200号原告北京市梦丽一新摄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辛店宾馆,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车站口2号。负责人崔国安,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山,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华,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梦丽一新摄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辛店宾馆与被告王建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梦丽一新摄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辛店宾馆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梦丽一新摄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辛店宾馆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梦丽一新摄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辛店宾馆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韵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