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当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夏某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大鹏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当刑初字第00140号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大鹏,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5年4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1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5000元(已缴纳),同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2月2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当涂县看守所。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大鹏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大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5日9时许,孙某、徐某某(均已判决)商议聚众赌博从中获利,并邀集被告人夏大鹏参与,夏大鹏表示同意。当晚19时许,被告人夏大鹏带着参赌人员汤某、王某,孙某带着参赌人员王某甲、秦某等人在当涂县护河镇园艺村联营窑厂职工戎某的宿舍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夏大鹏、徐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10000余元。2013年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夏大鹏在明知其朋友谷某已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情况下,开车至其租住的房屋楼下等候,后被当涂县公安局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夏大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夏大鹏的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大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徐某某、孙某的供述,证人谷某、戎某、端某某、周某、赵某、汤某、王某的证言,书证刑事判决书、收款收据、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大鹏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大鹏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夏大鹏案发后自首,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大鹏的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大鹏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撤销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当刑初字第0022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夏大鹏所宣告的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4日至2013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将被告人夏大鹏退出的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孝荣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曹王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