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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951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西安铁路信号厂机加中心磨工。委托代理人:牛新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旭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梁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