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古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6
公开日期: 2019-05-31
案件名称
丽江金虹酒店与谢洪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丽江金虹酒店;谢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古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丽江金虹酒店;法定代表人:曹菊芳,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丽江市古城区南郊。委托代理人:王庆军,系该公司餐厅承包人。被告谢洪波,男,1978年5月3日生,纳西族,住丽江市古城区。原告丽江金虹酒店诉被告谢洪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丽江金虹酒店以被告谢洪波下落不明,无法找到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丽江金虹酒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江金虹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1元,减半收取1080.50元,由原告丽江金虹酒店承担。审判员 郭 顺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邹正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