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侯元祥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元祥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17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元祥,男,194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武土楼行政村武土楼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2)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元祥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元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故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元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8年4月24日,被告人侯元祥在位于涡阳县涡河闸南侧的粮油门市部非法经营食盐150公斤,被涡阳县盐务局当场缴获,后被涡阳县盐务局行政处罚。2、2010年12月29日,被告人侯元祥非法经营食盐,被涡阳县盐务局缴获12.95吨和6400个食盐小包装袋,后被涡阳县盐务局行政处罚。3、2012年5月20日,被告人侯元祥非法经营食盐75公斤,被涡阳县盐务局当场查获并被行政处罚。4、2012年8月11日,被告人侯元祥非法购进食盐19.4吨,在宿州市符离集高速公路服务区宿州市盐务局当场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侯元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元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辨认笔录,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书证、户籍证明,证人范向连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元祥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侯元祥具有自首、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的情节,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元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侯元祥在本案中非法经营的食盐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文祥审 判 员 武 磊人民陪审员 韩 敏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雨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