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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一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6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0740号原告:吴某,男,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建强,来安县半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80年2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文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冯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