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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县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6-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易海涛、新余市房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2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易海涛。被执行人新余市房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余铁路后三村中铁24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喻慧琴,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2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易海涛、新余市房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易海涛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29920元、违约金13228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新余市房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易海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11422元、执行费10022元。逾期,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海涛、新余市房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易海涛、新余房发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得收入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韩军 来自: